【案情簡介】
1993年3月,收養人魏某時、趙某芳夫婦共同收養了一名棄嬰(女),后取名為魏某娜,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經有關部門同意登上了戶口。從此,魏某娜與趙某芳、魏某時夫婦形成了養女與養父母的收養關系。但現實情況是收養之后養女魏某娜并未由養父母魏某時、趙某芳夫婦實際撫養,而是一直由魏某時的弟弟魏某仁夫婦撫養。如今由于魏某娜在外欠下十余萬元債務,債權人多次到魏某時、趙某芳家中討要欠款,對他們的生活造成困擾,且魏某時夫婦與魏某娜并未共同生活,認為感情不深,遂魏某時夫婦想與魏某娜解除收養關系,以不涉及魏某娜債務糾紛。而魏某娜認為雖然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平時也有所往來,并不是毫無感情,現魏某時夫婦因為其債務的事情要解除收養關系讓她不能接受,不同意解除。
【調查與處理】
街道調解員在了解基本情況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魏某時、趙某芳是依照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并且完成了收養登記行為,魏某時、趙某芳與魏某娜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收養關系。但由于之后魏某娜與魏某時夫婦并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而是由魏某時弟弟魏某仁夫婦撫養并共同生活,至今長達二十余年,期間魏某娜稱呼魏某時、趙某芳為大伯父、大伯母,魏某時夫婦并未實際撫養魏某娜,魏某娜也并未對魏某時夫婦盡贍養義務,雙方收養關系有名無實,反而魏某娜與魏某仁夫婦構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調解員隨即根據雙方訴求展開調解,此起糾紛得到了順利解決。
【法律分析】
本案中,既有法律收養關系又有事實收養關系,一旦因外部原因產生糾紛,如何看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15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向民政部門登記是收養有效的形式要件。依《收養法》第25條:第二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所以魏某娜與魏某時夫婦符合法律規定,構成法律收養關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依《意見》第28條: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本案例中魏某娜與魏某仁夫婦共同生活二十余年,而稱呼“養父母”魏某時、趙某芳為大伯父、大伯母,所以魏某娜與魏某仁夫婦構成事實收養關系。
【典型意義】
收養是指通過一定法律程序,將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加以撫養,使原來沒有直系血親關系的人們產生了法律擬制的父母和子女關系的法律行為。收養關系可以依法成立,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就是其中的兩種類型。收養關系的解除可以通過協議解除或訴訟解除。而生活中因為傳統觀念或法律意識的欠缺,有大量事實收養關系的存在。事實收養是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子女關系長期生活的行為。本次案例的關鍵在于,法律收養和事實收養均在同一案例中出現,區分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就變得十分重要。此糾紛中魏某娜雖是魏某時夫婦經過法定程序收養的,但實際雙方并未履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相反魏某仁夫婦才是二十多年來撫養并共同生活的“養父母”。真實收養雙方應當至相關部門及時辦理補充登記的手續,以使收養關系得以確認。在遇到類似收養關系糾紛時,既要考慮到法律上收養關系的構成要件,又要考慮到親情的維系,雙方今后的相處,并全盤考慮外部客觀因素,以化解糾紛,達到情與法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