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張某駕駛摩托車與他人追尾相撞,被撞者受傷倒地后,張某逃離。朱某開車路過,見狀便開車追趕,張某慌不擇路,在穿越鐵軌時撞上火車身亡。張某的親屬將朱某告上法庭,索賠60萬元。朱某究竟是“見義勇為”,還是“殺人兇手”?對張某的死亡,朱某究竟該不該承擔責任?
評析:法院認為,交通肇事發生后,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張某肇事逃逸的行為違法。朱某作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屬于見義勇為,應予以支持和鼓勵。張某被火車撞擊身亡與朱某的追趕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如果見義勇為者得不到鼓勵,反而要承擔不利后果,必然助長“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人民法院應當通過裁判大力弘揚見義勇為精神,讓見義勇為者敢為,以公正裁判樹立行為規則,引領社會風尚。為鼓勵見義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還特別規定,因見義勇為受到損害的,見義勇為者有權要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也就是說,當見義勇為者因保護他人人身、財產利益而遭受損害時,法律將為其提供救濟以免除其后顧之憂。